医保小课堂 你问我来答 || 医疗救助篇
具有当地户籍,经相关部门认定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纳入医疗救助范围:
(1)特困人员;
(2)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
(3)困境儿童;
(4)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(不含1-6级残疾退役军人);
(5)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;
(6)市、县(市、区)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;
(7)低保边缘家庭成员;
(8)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;
(9)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;
(10)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。
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继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,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(1)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,参保个人无需缴费。
(2)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,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直接救助,应救尽救。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,纳入救助保障。
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,救助比例为100%。
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,救助比例为80%。
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不高于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%设置,救助比例为70%。
以上救助对象,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,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,门诊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。
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不高于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%设置,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,救助比例为70%。
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救助。门诊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。
┃信息来源:市医保中心
审核:张善永
发布:刘念